工作一年差几天,能否享有年终奖?
案情介绍:2010年7月24日,李某进入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将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李某的工作表现,决定其工资的增加与否、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和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需要参加考评。考评时间为第四季度,年终奖发放时间为次年春节前两周”。2013年12月23日,餐饮公司向李某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李某提出公司还应支付其2013年度的年终奖金,公司回复称,没有参与年终奖考评,且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的,不享有年终奖。李某没有参与考评,且已离职,不符合享有年终奖条件,故不同意发放其2013年度的年终奖。2014年2月中旬,李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其2013年度的年终奖奖金46000余元。
本案中,李某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23日期满,其虽然没有工作满一整年,但仅仅只相差8天,且未工作满一年的原因是餐饮公司提出不续签导致的, 餐饮公司以其未工作满一年不享有年终奖在合理性上存在一定问题。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均支持李某的诉求,判令餐饮公司按照2010至2012年度的平均年终奖标准支付李某年终奖4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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