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吕玲珑与成都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13:17商业秘密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高新民初字第2302号
原告吕玲珑。委托代理人万启康,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吕帖,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杉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杨亚辉,该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刚,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跞辉。
原告吕玲珑诉被告成都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山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媛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少松、王海时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3日、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玲珑的委托代理人吕帖,被告蜀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亚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刚、杨跞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玲珑诉称,原告系我国著名探险摄影家,中国国家摄影家协会会员,其摄影作品在国际国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原告的作品集《大香巴拉》于2010年底由四川文艺出版社正式出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擅自将原告收录在《大香巴拉》画册中的“麦克隆神山-理塘”、“高山云海-得荣”、“云海中的折多山-康定”、“冬天的贡嘎山脉-泸定”、“贡嘎山下的大杜鹃-泸定”、“贡嘎山下的大渡河-泸定”、“燕子沟红石滩”七幅摄影作品进行任意裁剪,使用在被告印刷的宣传画册《蜀山-中国首家“心灵厨房”》(简称《蜀山》画册)之中。被告位于成都市紫杉路步行街7号的“蜀山火锅”店还将多幅《大香巴拉》画册中的摄影作品做成相框布置在店堂内和各个包间里,并且店内的多台电视机也滚动播放《大香巴拉》画册中的摄影作品,用于宣传被告的火锅。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全部没有署名,裁剪以及采用多媒体形式放映原告的摄影作品也没有取得原告同意。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放映权、复制权、发行权,其侵权行为涉及到的原告作品数量多、范围广,且用于纯粹商业宣传,给原告在精神和经济两方面造成了严重损失。一般情况下,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每幅使用费为6万元。据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华西都市报》刊登致歉声明);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律师费用3000元。
被告蜀山公司辩称,对原告享有诉争7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无异议,对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在其内部刊物《蜀山》画册中使用及在店堂内悬挂7幅诉争作品的行为无异议。但被告在使用前并不知晓上述作品的作者系原告,不具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主观恶意。被告采用原告的摄影作品制作《蜀山》画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宣传四川的旅游,其28页中仅有7页涉及蜀山火锅,画册上没有被告的单位名称、地址及电话,被告为商业宣传另行印有专门的宣传单和广告,《蜀山》画册带有更多的公益性质,而非商业宣传。被告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数量小、时间短、范围窄,并未从中获利。被告在2012年3月15日开业,3月20日才制作完成2000册《蜀山》画册,仅在店内供顾客免费取阅,系内部刊物,原告在3月28日电话通知被告侵权后,即停止了使用。由于原告未就其损失提出相应证据,其主张8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使用费后继续使用其作品用于宣传四川旅游。最后,被告虽未在案涉作品上署原告的名字,但也未署他人姓名、假冒作者,故未侵犯原告的署名权,不应向原告赔礼道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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