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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丁文刚、周先军、成都瑞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伟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15 13:20商业秘密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成知民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瑞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文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文刚,男,汉族,1977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先军,男,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珂,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伟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耿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鹏,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瑞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途公司)、丁文刚、周先军与被上诉人成都伟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途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高新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途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文刚及上诉人瑞途公司、丁文刚、周先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珂,被上诉人伟途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丁文刚、周先军与伟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纪峰,以及案外人陈长森、唐伟、左立勇等人原均系伟创力成都分公司员工。2008年12月,视点公司曾与伟创力(中国)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创力公司”)洽谈开发手持点歌器的事宜,并要求其按照视点公司提出的产品规划和要求进行合作前的可行性分析,包括软硬件平台的选择等。伟创力公司将该项工作交由其成都分公司实施,并为此成立了项目组。丁文刚、周先军均系项目组成员。
  2009年1月6日,伟创力公司向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报告,称由于受经济危机影响,决定关闭成都研发中心,现暂时实行企业停产,全员放假3个月,为寻找新的出路争取时间等。伟创力成都分公司停产后,案涉项目的相关工作仍在继续进行。同时,赵纪峰、孟庆凯、丁文刚等人开始筹建新公司,并拟定公司名称中含有“伟途”二字。视点公司在成都经过实地考察,得知原伟创力成都分公司部分员工在筹备新公司,故决定将案涉项目的研发工作交由筹备中的新公司,待其成立后再签订正式协议。为不影响开发进度,视点公司于2009年2月向赵纪峰的个人银行卡支付了研发费用182500元,由赵纪峰以咨询费的形式将部分资金分发给了研发人员,包括周先军、唐伟、陈长森、杨娜、左立勇等人。在此期间,项目研发人员就涉案项目未签署书面保密协议。
  2009年3月13日,筹备的新公司注册登记,正式名称为“成都伟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伟途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受设备)及其零配件、仪器仪表、办公用机械及其零配件,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制造上述产品所需的工具和模具,开发上述软件系统;提供技术的转让、服务和咨询(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系赵纪峰。参与公司筹备的丁文刚最终未成为伟途公司的股东,亦未加入伟途公司职业,其人事劳动关系一直在伟创力成都分公司。2009年5月3日,丁文刚正式从伟创力成都分公司离职,进入瑞途公司工作,担任总经理职务。伟途公司成立后,前述研发人员部分成为其职工。其中,周先军于2009年2月28日从伟创力成都分公司离职进入伟途公司工作并担任结构工程师,继续从事ROCK结构设计部分的工作,2009年5月31日,周先军从伟途公司离职并于次日到瑞途公司工作。唐伟在伟途公司担任硬件项目经理,后于2009年10月20日离开伟途公司进入瑞途公司工作。陈长森在伟途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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