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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辉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5-21 09:45商业秘密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成知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仕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辉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新砂轮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辉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辉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新砂轮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高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辉明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一新砂轮公司诉称,其是生产、销售超薄树脂砂轮切片的专业厂家。2003年5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0480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7类,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27日。一新砂轮公司的“”砂轮切割片自2000年进入大陆市场以来,经过多年苦心经营与研发、维护,凭借着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信誉受到用户的广泛好评,畅销全国各地。但是,近年来一新砂轮公司在四川地区的销量大幅下滑,不断接到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不法厂家与商家为了获得巨额利润,大量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砂轮切割片。2012年5月,广州辉明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砂轮切割片,其销售的砂轮切割片产品质量低劣,做工粗糙,严重损害了一新砂轮公司的声誉,挤占了其产品在市场的占有份额,给一新砂轮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州辉明公司:赔偿一新砂轮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25元(包括购买被诉侵权商品费用25元、调查取证费1500元)。
  被告广州辉明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8日,国家商标局就“”商标向一新砂轮公司颁发了第304803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磨石(机器部件)、切削工具(包括机械刀具)、砂轮(机器用),该商标续展有效期自2013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
  2012年5月17日,一新砂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自东来到四川省成都市九里堤生产资料交易市场3幢16号,入口处未有店名标识的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店内以25元的价格购买了砂轮切割片一盒,并取得《送货单》和徐贵生的名片各一张,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上述购买和保管过程进行了公证并拍照。
  公证书所附的收据载明的购货时间为2012年5月17日,货品名称为“一比多”,数量为1盒,单价25元,收据加盖有“广州市辉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徐贵生的名片上载明店铺地址为“二环路北二段九里堤生资市场3幢16号”,名称为“成都市长风空压机·电动工具及配件经营部”。
  通过观察公证封存的砂轮切割片,其外包装盒显著位置及砂轮切片表面均印有“?”标识。将一新砂轮公司提供的正品与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商品对比,正品外包装上印有“全国打假热线18350226710”字样、外观设计专利号、公司网址及生产许可图标,砂轮切割片表面印有“?”标识、“漳州知名商标”字样以及生产商信息、注册商标号、流水号等信息,流水号每张不重复;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盒上无全国打假热线信息、外观设计专利号、公司网址,外包装盒上另印有“台资出品”字样。砂轮切割片表面上仅印有“?”标识。正品比被诉侵权砂轮切割片更厚重光滑。被诉侵权商品经一新砂轮公司鉴定后,确认不是其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商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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