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支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2722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勇,四川治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支中华。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诉被告支中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良勇,被告支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凤祥公司诉称,原告系“中华”商标(注册号:381104)、“”商标(注册号:19710)和“ChungHwa”商标(注册号:1540845)的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持有的商标、生产的产品、企业名称先后获得“国家著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免检企业”、“中华老字号”等众多荣誉。经原告调查,被告在其经营的卖场销售假冒原告上述注册商标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为17000元,合理开支为3000元,合理开支由律师代理费2500元、公证费500元构成);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支中华辩称,被告为合法的经营者,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无法辨别所销售的中华牌铅笔是否是侵权产品,同时,也不能确认原告主张侵权的铅笔是我所售,原告不能证明其有损失,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第381104号注册商标“中华”原注册人为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绘图笔、速写铅笔等商品,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该商标于2010年12月15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老凤祥公司。
第19710号注册商标“”于2010年12月15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老凤祥公司,其有效期已被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绘图笔、速写铅笔等。
第1540845号注册商标“ChungHwa”原注册人为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绘图笔、铅笔等商品;该商标于2010年12月15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老凤祥公司,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
2012年7月4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根据原告的申请,由公证员李博和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陶涛以及原告的委托购买、拍照人陈良勇、冯士柏一同来到位于成都市科华中路163号的华敏文具超市。在该处,陈良勇购买了中华牌101铅笔2B型号两打(每打10支装),陈良勇付款后,华敏文具的售货人员向陈良勇出具了编号为031908的《收据》一张,冯士柏对华敏文具超市的招牌进行了拍照。随后,公证员李博、公证人员陶涛与委托购买人、拍照人陈良勇、冯士柏一同来到位于成都市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B座1604室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由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将上述铅笔进行了袋装、贴标签、贴封条予以封存,封存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封存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将上述封存物品及编号031908的《收据》交由冯士柏保管。同年8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2674号《公证书》,并证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编号为031908的《收据》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照片2张系拍照人冯士柏、公证人员陶涛现场拍摄取得,与现场情况、封存物品一致。该《公证书》中所粘连的编号为031908的《收据》上加盖有“成都市武侯区华敏文具店”印章,记载内容有“中华牌铅笔2包”,金额30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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