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有:
(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6)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7)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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