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物品应怎样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失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一)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失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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