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有权行使那些职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毛丫丫嫁人记》从创意开始保护著作权 2015-06-04
- 中小企业也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2015-05-10
- “专利先用权抗辩”助中小企业维权 2015-06-04
- 商标注册第六类 2015-06-02
- 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2015-06-02
- 广东省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