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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未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5-05-21 09:3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当前,我国创新活动日益活跃,商业秘密对于市场竞争的作用也愈益凸显,由此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未实际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就是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作者围绕这一热点,从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犯罪的认识、侵权造成的损失及计算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进行了具有一定深度的分析和探讨,对于商业秘密的司法审判实践的探索具有一定价值和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企业与当事人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遭遇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时往往诉诸法院,但对于其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如何认定,在司法理论研究中仍存不同看法。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未实际使用是否构成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面临较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笔者拟从理论角度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商业秘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说明,我国法律对于区别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要界线是以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判定标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由此可以认为,商业秘密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第一,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第二,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其就与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第三,利益相关。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第四,期限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可能超过专利受保护的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裁定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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