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商业秘密保护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话题。说它古老,是因为早在奴隶社会就出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萌芽。说它年轻,是因为直到现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疑难复杂且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各国或地区分别采取了民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专门法以及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探究其深层次的理由,借用一位美国教授的话,商业秘密法在法理层面上把合同、侵权和财产理论勉强地结合在一起;在政策层面上把有关激励措施、隐私和商业道德的原理别扭地混合在一起。此外,保密关系理论也是商业秘密保护主流理论之一。
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使用“未披露过的信息”这一概念指代商业秘密,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独立类别加以保护。在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立法上先后使用过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步清晰、更能反映所指事物本质特征的探索过程。1993年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确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该法第十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行为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类主体,是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也是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实践方面,虽然商业秘密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是审理难度普遍较大,是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中疑难问题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且不少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甚至国际社会的关注。其主要原因在于: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比较抽象原则,而且本身复杂难懂;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判需要处理商业秘密本身是否成立、侵犯商业秘密如何认定等复杂问题;涉及到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职工流动性的维持及竞争秩序的维护等利益冲突的零和关系;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和纠纷发生后进入诉讼程序中,保护商业秘密的能力有限。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等权利不同,商业秘密案件首先有个确权过程,但很多当事人不能明确其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而法院首先需要确定原告请求保护的信息内容,并判断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这项工作涉及繁重的事实认定(包括技术内容和管理措施等)和复杂的法律判断,如果当事人能力不足,无疑会给法院审理工作增加难度。
法院对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作用
然而,通过对商业秘密具体案件的审理,使得法院能够对商业秘密的经济现实有更为全面具体的了解,当事人在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提出的很多问题也推动了法院不断进行思考和研究并给出解决方案。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通过对商业秘密法律的解释,不断完善着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并引导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法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表现。在商业秘密保护发达的美国,该国的《侵权法重述》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文献,本身就是对商业秘密判例中的裁判规则的梳理和总结;该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作为重要的商业秘密示范法,也是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的。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07年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其具体认定进行了解释,并明确了审理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该解释共有19条,其中专门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条文达到9条之多。该解释已经成为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发布司法政策文件,明确了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的很多法律原则,包括: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确定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探索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审理问题,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又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探索制约商业秘密有效保护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解决途径,积极营造良好的贸易投资环境;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把握秘密性和不正当手段的证明标准,适度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困难;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等等。(作者:未知,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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