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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非法经营罪

    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尉某,俞某,夫妻关系,农民。

    EFT公司以每人购买一套产品(每套产品价格人民币2365元)以上成为会员,每人发展二名会员,形成二条下线,当二条下线的产品套数形成“3+6”或“4+5”的数量后,形成一局,第一局公司返还200美金,第二局起,每出一局,返还奖金150美金,八局以外加权平均的销售模式进行网上有奖销售。

    2003年8月,被告人尉某通过上线陈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成为EFT会员后,从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期间,在临安市以EFT电子商务推销美国保健品、化妆品为名,通过“一线两员”的方式发展会员,共发展成员200余人,形成了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的传销网络,共传销产品542套,经营额达1288155元人民币,并从下线认购EFT商品所交纳的费用中扣留数万元作为其开支费用,另外,被告人尉某从事该项活动还获取奖金数万元。被告人俞某于2004年2月至2004年5月间,协助被告人尉某从事EFT商品的报单、汇款、发货等传销工作,共传销EFT产品492套,经营额达1168500元人民币。

    (二)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尉某在通过位人介绍取得加入EFT的资格后,积极主动地以电子商务推销产品为名,采取以参与者购买产品取得会员资格、获取回报的方式发展人员、形成了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金字塔”式的网络,其报酬与下线的营销业绩相关联,并且从下线交纳的费用中扣留部分费用作为开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俞某协助被告人尉某从事EFT产品的报单、存款、发货等传销工作,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两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均超过10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决被告人尉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俞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是在分解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形成的。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业活动,破坏金融和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就当时的计划经济形态而言,投机倒把罪作为一种覆盖较广泛的惩治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经济作用。但由于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界限不太清楚,导致执法随意性较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过程中,有学者提议采用分解方式修改投机倒把罪条文,将各项行为分类并单列“违法经营罪”或“非法经营罪”。立法采用了这一建议,分解投机倒把罪,增设非法经营罪。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足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三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向的对象。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有关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和情节严重三个要件。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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