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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虚假广告罪

    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黄某,杭州某医院负责人(以下简称某医院);被告人杨文某,某医院风湿科投资人;被告人杨国某,某医院风湿科投资人;被告人杨元某,某医院风湿科承包管理负责人。四被告人均为福建省莆田市人。

    2005年初,杨文某等人出资10万元至漯河市中心医院购买了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的“免疫平衡调节术”。  同时,被告人杨文某、杨国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康恒医院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及分行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业务范围为类风湿病、强直性脊柱炎研究,医药研究开发,科研临床合作)。2005年5月31日,被告人杨文某、杨国某、杨元某等人共同出资,以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的名义承包了某医院风湿科。为进一步招揽患者,杨元某征得杨文某同意后决定对外发布广告。

2005年6月29日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元某等人以某医院名义多次在杭州都市快报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为“某医院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最新科研成果,以刘汉光、许保民等著名研究员为首的科研攻关组,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发明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新技术,只需一个部位、一次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经临床验证,一般术后24小时疼痛减轻,肿胀逐渐消失,经过多年来术后病人的跟踪、随访,效果十分稳定,术后无须长期服药”等。并附有刘汉光、许保民、王之义、李村、王海蛟等医生的简介,均称为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研究员。同期,刘汉光、王之义等医师相同内容的简介张贴于某医院大厅内;并在医院大厅、过道、电梯等处张贴有与广告内容相同的宣传资料;摆放有供病患随时拿取的载有相同内容的扇子等。2005年11月,某医院继续多次在杭州都市快报发布涉案手术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同年6月29日至9月期间发布的大致相同。某医院负责人黄某在明知“免疫平衡调节术”非来源于香港、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同意杨元某等人以某医院的名义通过电视台、报纸对外发布医疗广告。

 2005年7月10日8月8日,被告人杨元某等人以某医院名义在浙江省电视台体育健康频道(现更名为浙江省电视台民生休闲频道)发布广告,被告人黄某帮助联系了广告中介浙江兆和广告有限公司的包宣东,并提供了失效的2004年度医疗广告证明用于广告宣传。播放时间段为每天白天7:10、12:07分,连续播放长度规格为30秒的医疗广告,内容为“首家引进香港国际类风湿病研究院独创的免疫平衡调节微创手术,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手术安全可靠,无痛苦,术后无需长期服药。用疗效说话,让患者见证。只需一个手术,还你终身健康等”。(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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