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要适度
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定要赔偿的,作为消费者的保护团体——各级消费者协会也一定要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消费者一定要掌握赔偿的额度,这个额度就是“依法赔偿”,否则消费者和经营者会化大量的精力去处理消费纠纷,影响自己工作和日常生活,甚至会影响身心健康。
消费侵权行为的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是经营者过失的侵权行为赔偿。依据《合同法》的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应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消费者损失多少,经营者赔偿多少。
第二是经营者故意侵权行为赔偿。依据《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一”。
第三是经营者给消费造成精神损失的赔偿。依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精神赔偿的内容有四项,一是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的;二是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三是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四是给消费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的额度5000元以上。
以上是消费侵权行为赔偿的法律依据的基本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适当放宽,灵活掌握,互相体谅,协商解决,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来源:《消费者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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