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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记:版权归属的重要证据

发布时间:2015-06-02 14:4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石家庄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开征集警察卡通形象活动,曾在省内乃至全国产生了强烈反响。2006年11月28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其选出的警察卡通形象。为了保护警察卡通形象版权所有,防止该形象被侵权使用和盗用、滥用,当年12月初石家庄市公安局向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
  曾创作过《无峰驼》等多部文学作品、对革命历史题材情有独钟的作家郭郛,历时5年5易其稿后,创作完成了28集电视连续剧《陈云同志》。为了保护版权,今年2月7日,郭郛向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
  日前,笔者在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采访时看到,已经办理了作品登记的卷宗整齐地摆放在了文件柜中。据统计,截至目前,该处已经为作者办理作品登记2000多件。“从1994年国家版权局颁布作品登记办法到现在的13年里,这个数量实在微不足道,但作品登记意识是个慢热的过程,从统计数字来看,在2004年之前,到我们这里申请办理作品登记的人还很少,就连咨询的也不太多。”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近几年,随着政府打击侵权盗版力度以及普及、宣传著作权法力度的加大,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提升。2005年4月22日,作为当年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省版权局在省会河北会堂举办了‘作品登记证书颁发仪式’,经各方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从那以后,到我局来咨询和申请作品登记的人数明显增多。我们现在登记在册的这2000多件作品大多就是这几年申请和受理的。”
  据了解,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不仅包括传统的以书报刊为载体的文字作品,还包括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15种之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则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共17种之多;同时还涉及图书报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四大类作品传播者的权益。可以说,著作权法事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社会上关于‘版权登记’的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作品登记’。版权并不是因为登记才产生的,在作品完成的那一刻起,版权就产生了。在这一点上,版权和同是知识产权主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权与商标权是不一样的,后两种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潘海波告诉笔者,“申请作品登记是自愿的,作品不登记也有版权,但为什么要实行自愿登记呢?这是因为登记可以为版权归属保存一个初步证据。比如一个作者创作了一首歌曲,在投给唱片公司之前,最好到版权局办理登记,这样,作者一旦遭受侵权,证书可以在法庭上起到证据作用,不然你说作品是你的,但你怎么证明呢?如果作者觉得在遭遇侵权后,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某部作品的版权,那么就不需要申请登记。至于那些已经发表的作品,再办理作品登记实际上就更没有什么意义了。”
  版权部门之所以办理作品登记这项业务,是为了维护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版权纠纷。从目前发生版权纠纷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律师或法院到版权部门取证的情况看,作为版权归属重要证据的作品登记的职能在现实社会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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