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署名权的转让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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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代写人为他人代写论文并由他人署名发表,被许多人认为是代写人转让论文发表权与署名权的行为。这的确是一个误解。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代写人行使发表权与署名权的一种特殊方式。由他人发表论文,类似于将个人隐私告诉他人,是代写人公开论文的意思表示。当代写人根据合同将论文交给定制人,并明知定制人会发表论文时,代写人(作者)就已经行使了“决定是否公开作品的权利”(发表权)。定制人将论文投给期刊杂志社只是一种没有意志成分的行为。代写人同意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姓名,说明代写人愿意不公开自己与作品的关系,与署假名并无区别。这种情况不能解释为代写人放弃了署名权,而只能解释为以一种特殊方式行使署名权。
如果认为这是署名权的转让,同意他人挂自己之名而获取稿酬的专家名人岂不是转让了姓名权?一些学者可能担忧,如果允许代写人以这种特殊方式行使发表权、署名权,无疑会助长学术腐败,使一部分论文定制人不可告人的目的达到。比如,让人代写论文署自己姓名发表作为职称评定条件;让人代写学士论文、硕士论文甚至博士论文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这实际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对这些弄虚作假的舞弊行为法律是持否定评价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试想,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作者可以转让署名权等著作精神权利,则无异于法律支持论文定制人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出资买一个作者的身份。如此一来,花钱雇人写几篇学术论文、几本专著就成了“专家”,花钱请艺术大师代画几幅画又摇身一变成了“画家”,且全无被指控为“剽窃”的风险。这不仅会导致相关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也是对社会的欺骗、对读者的愚弄、对神圣法律的嘲讽。
同样的道理,论文代写人允许定制人对自己创作的论文进行修改,甚至是歪曲和篡改时也置之不理,不是对修改权、保护作品内容完整权的转让或放弃,而是以特殊方式行使权利,修改权、保护作品内容完整权没有与作者分离。他人对作品进行了修改、篡改,如果作者对这种行为能够容忍,说明作者承认变更后的作品与自己的思想仍保持一致,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仍处于作者的控制之下,如果对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变更过大,作者忍无可忍无法再忍时当然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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