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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的实现及保护

发布时间:2015-06-02 15:2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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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不仅包括演员个人,还包括演出单位,后者至少部分地包含法人。在这一点上,赋予表演者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似乎有所错位,但是,即使如此,在法律已承认法人拟制人格的情况下,演出单位仍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对上述人身权利进行保护,从而实现表演者的人身权。   2.财产权的实现。依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表演者许可利用其表演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从上述规定来看,表演者对其表演的现场播放权、录制权、信息网络和传播权以及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现场播放权、录制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在属性上有本质的不同。如此看来,表演者只有一种独立的权利,即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将其表演录音录像、现场播放、信息网络传播及对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还有一项非独立的与著作权人或录音录像、现场播放、信息网络传播及对其表演的录音制作者共享的权利,即授权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
  保护表演者权的必要性  1.社会趋势构成的必要性。“加强公众宣传,让大家知道哪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哪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非常必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南德拉·库马尔·萨巴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表演者是一类创作者,在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过程中,将声音、动作、表情等方面的创作寓表演之中。对表演者这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因此表演者权的保护不仅能更好地保护表演者的权利不受侵犯,提高他们的创造性与积极性,而且也有利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以求文学艺术作品价值的最大化,增加人类社会的财富。这样就让社会趋势构成了保护表演者权的必要性。  2.网络危害促成的必要性。表演者权的保护在当前仍面临一些困难。由于权利人数量庞大,网站方面如何一一取得权利人授权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尽快建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由权利人的相关组织代表权利人集中行使权利。但是,中国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发展速度比较缓慢,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尤其是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版权集体管理织的管理模式、授权方式、版权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等问题都是需要面临的问题。因此,取得海量作品和表演权利人的授权成为互联网产业难以逾越的障碍,表演者权的保护更是势在必行。

(作者:未知,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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