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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期限应设多长合适?

发布时间:2015-06-03 09:4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2015班”您听说过吗?没有?那《小王子》、007看过没有?对,安东尼·德·圣埃克苏佩里、伊莱·弗恩明、大名鼎鼎的费利克斯·纳什鲍姆,还有一众1944年辞世的文化名人,近日都被在线杂志《公共领域评论》选入2015班。笼统地说,作者死亡时间满50或70年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所以有艺术网站在报道2015班时用上了“行业福利贴”的标题。这份欢喜雀跃,我们懂的。在《泰坦尼克号》3D版中,沉入海底的名画从毕加索的《亚维农少女》换成德加的《舞蹈者》,原因是制作方曾遭到美国艺术家版权协会的抗议,补上了使用费方休。只怪毕加索老爹不仅创作欲望强烈,生命力也格外旺盛,一直活到90多岁,只能编入2044班,还得耐心等。估计土豪如卡梅隆导演,心中也是酸而不爽,后来就换主儿了。
  是的,我知道。以我国为例,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得撑到最后那一位的截止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的保护期是自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一直没发表的则是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另外,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分类不少,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上的保护期是首次发表后50年,一直没发表的是创作完成后50年。对了,还得说说“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者之外对作品的保存、传播和演绎有贡献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如图书报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又有所不同,例如出版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保护期限是首次出版后的10年。另外还有孤儿作品的保护期限等问题,就不细说了。
  全球化很重要,它是今天大多数国家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上大体一致的原因。19世纪,“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出版越出国界,英国的苏格兰、爱尔兰地区,法国的好邻居荷兰和比利时,还有新大陆那边的年轻人——美国,刷起盗版来嗖嗖的,一点不比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手慢。英法两国受够了盗版书籍的漫天飞舞,开始谋求国际著作权制度的建立,连大文豪雨果也拽着左拉和狄更斯积极参与其中。他老人家主持的巴黎文学会议通过了制定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决定,成立了国际文学艺术协会。协会把草案提交瑞士政府,于1886年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截至去年,有168个国家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伯尔尼公约》中关于作者终身加50年等保护期限的规定,成为成员国要遵守的最低保护要求,各国纷纷根据公约调整国内法律(如我国在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的目标之一就是为加入《伯尔尼公约》作准备)。著作权保护期限高度一致的格局是全球化的产物。
  永久性的著作权,是不是有点想笑笑不出来的感觉?那意味着再过1000年我们重拍《泰坦尼克号》,要用毕加索老师的画,还得去搞清楚版权到底在谁的手上,获得许可方能使用,而那时毕老师已经离世一千又四十二年,真称得上“作品恒久远,版权永流传”了。碰上给你使绊下套坐地起价的,也不是不可能,像1990年一部独立纪录片,因为画面中出现的电视屏幕在放映动画片《辛普森一家》,时长4.5秒,版权方索付1万美元,导演只好进行技术处理。而且,很有可能一个作品之上存在多个著作权,等到逐一查明谈妥,估计那一星半点儿创作的邪火早就丢到爪哇国去了。一琢磨起来,保护期限短一点不一定是坏事,而永久性的著作权绝对是灾难。美国的国父们对此有先见之明,宪法规定非常明确,国会只能在“限定期限内”保障作家和发明家对于作品和发明的专有权利。跟英国一样,1790年的美国联邦版权法只规定了14年的初始保护期和14年的续展期,而且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直至今日,依然有人认为有偿续展的制度更能反映版权的真实价值。国会在1831年把初始保护期延长至28年,1909年又把续展期延长为28年,改革的步子不大。恰恰是在版权保护水平较低的百年间,美国的文化发展欣欣向荣,开始后来居上。这不是很值得深思吗?
  要紧的是,不论美国法还是《伯尔尼公约》,保护期限的延长都是具有回溯力的,及于已经创作但未进入公共领域的所有作品。法令一颁布,许多专门从事公共领域作品整理的出版商和网站一片哗然,提起了对《索尼·波诺法》的违宪审查(见Eldredv.Ashcroft案)。有学者认为,国会不断延长保护期限的做法简直就是永久性版权的分期付款。
  有人说,保护期的设置,给书籍、歌曲、影视剧的策划、宣传、出版、发行、维护和再开发的投入方提供获得回报的保证。很对,但事情正在起变化。《读库》主编老六说,“现代出版业在印制环节,属于大批量、大机器的工业生产,必须要达到一定数量才可以开机。用当下流行的字眼,出版可以视作提前预支的众筹,或是需要对人数做出预判的团购”,然而“数码印刷的核心是:一本起印,按需印刷”,在未来“学术专著可以随时印制,不用再担心达不到起印数,即使那些全世界只有几个人能看懂的前沿学科。普通读者可以下载已经绝版、属于公共版权的图书的pdf文件,如果不满足于阅读其电子版本,便可以为自己印制一册纸质实体书”。到那时,我们是需要一个更长的、还是更短的保护期呢?历史上,著作权的诞生和每一次变革均由技术革新引起。生产模式既已大变,保护期得无变乎?(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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