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刑事案中广告联盟可归责性探讨
广告联盟案件不断
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年底创建www.1000ys.cc网站,并从互联网论坛获得了通过采集盗版影片资源建立网站并进行牟利的信息及操作技术。张某利用网站管理后台和相关软件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其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2010年2月,张某加入百度联盟,在通过审核后由百度联盟在www.1000ys.cc网站上发布各类广告。至案发,张某从百度联盟处获取广告收益10万余元。
无独有偶,北京警方在2014年破获的点点小说网侵犯“中文在线”著作权案中,网站开办者陈某自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通过百度联盟获得广告费3.5万余元。可见,百度联盟的会员包括盗版视频和盗版小说站点。
广告联盟刑事可罚
第一,广告联盟的间接侵权行为从犯罪理论上讲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共同侵权、共同犯罪内部分工行为及其所起的作用随着网络产生了网络异化,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理论的特征,网络空间中某些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远超实行行为。广告联盟虽系帮助侵权者,但其与盗版网站之间的生存关系有如“大手拉小手”,后者借力广告联盟这一无形却宽厚、坚实的大手提升生存率并获得持续发展。由此,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已远超处于传播链条下游的盗版网站。(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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