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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深度链接著作权保护难题?

发布时间:2015-06-03 10:5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近年来,深度链接在互联网行业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在业界引起较大争议。那么,深度链接在实际应用中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本文提出了深度链接应遵守不替代原则、用著作权法规制加框链接、客观分析通知删除规则与明知规则的处理方法,希望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随着内容聚合与深度链接技术在整个互联网行业中的推广与普及,互联网企业基于商业模式、用户体验等因素的考虑,改变了第三方内容的利用与呈现方式,由此给产业发展带来一些新的困惑,比如如何理解深度链接是否适用替代原则等,在业界引起较大争议。厘清这些焦点问题,对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以及在网络技术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和用户之间寻求平衡非常有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中国版权》杂志社、腾讯社会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新型问题研讨会将内容聚合与深度链接作为主题具有现实意义。
  业界对于深度链接的定义并无很大争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法官李颖认为,深度链接不是法律上的术语,而是司法实务中的一种,指的是那些不链接到网页,而是直接链接到文章、图片、网页的超链接方式,或者点击链接后,可在不脱离涉链网站的情况下,从被链的网站下载或在线打开文件的超链接方式。“区分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主要标准是用户是否会误认内容服务提供者。”李颖表示,普通链接不会让用户误认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深度链接时,如果具体内容页面上无任何被链网站的标志或网址,用户可能会误认为还停留在被链网站而产生对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误判。
  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补充,要全面分析深度链接的法律问题,还需区分深度链接的几种类型,比如加框链接、嵌入式链接等类型。其中业界关注较多,也是法律问题比较集中的是加框链接。
  对于深度链接的问题,李颖认为,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纯设置原文标题及原文链接,向公众提供权利人已经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的,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系发挥市场替代作用、不能显示原网页信息的嵌入式深度链接,是构成侵犯著作权还是涉嫌不正当竞争,业界存在一些争议。“比如一种观点认为,深度链接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观点认为,深度链接方式会使得传播的利益从被链网站转到设链网站,著作权人难以获利,而相关的设链网站发挥了市场的替代作用,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要大于社会收益,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因此构成侵犯著作权;还有观点认为,这既构成侵犯著作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李颖表示。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来判定深度链接的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深度链接应遵守不替代原则
  判定深度链接提供商的法律责任,应该要看其是否替代被链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内容,享受了作品传播的利益,这也决定了他们是否应该承担内容服务者的注意义务。
  石必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凡是能够使用户在设链网站上获得被链作品具体内容的链接,包括能使用户完成作品下载的下载链接,都会导致作品传播利益的无效率分配。这些无效率链接统称为替代链接。之所以这样称呼它们,是因为这些链接使设链网站替代了被链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内容。(作者:未知,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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