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椅子型按摩机”依职权审查无效宣告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第210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7月25日授权公告的201120242508.4号、名称为“椅子型按摩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椅子型按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所述底座上设有座椅本体、控制装置及至少一个与座椅本体相连并与控制装置相配的驱动装置,所述座椅本体包括支撑用户的臀部及大腿部的坐架、供枕靠的靠背以及支撑小腿部的小腿支撑架,所述座椅本体上设有与人体从头部到大腿部的人体自然曲线相对应的导轨背架,所述导轨背架带有延伸至所述靠背和坐架对应位置的导轨,导轨背架上设置有沿所述导轨来回行走的受所述控制装置控制的按摩机芯,所述导轨背架与所述底座活动铰接,所述驱动装置与导轨背架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椅子型按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背架为L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椅子型按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与小腿支撑架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椅子型按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坐架与所述靠背相对固定或者活动铰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椅子型按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包括控制机芯的行走轨迹头部至大腿、头部到腰部或髋关节部位的自动控制系统,或和可由体验者自己任意设定机芯行走区间的手动控制系统。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椅子型按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驱动源及与驱动源相连的连杆装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椅子型按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装置包括与所述底座和驱动源活动铰接的第一曲柄,所述第一曲柄上分别活动连接有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所述小腿支撑架上活动铰接有摇杆,所述摇杆一端活动铰接有摇臂,所述第一连杆与所述摇臂一端活动铰接于所述导轨背架上,第二连杆活动铰接于所述摇臂的中部。”
针对上述涉案专利,上海荣泰健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2年9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相对于证据1(JP2004-283266A)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4相对于证据1(JP2004-283266A)和证据2(CN201775750U)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2年12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3年1月15日(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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