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日本专利市场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剑
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
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适用条件,防止原则适用过宽过滥。
强化民事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优先和决定地位。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对于专利案件的审理,宏观上主要把握以下4大趋势:
第一,细化民事侵权裁判标准,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依法审查捐献、禁止反悔、现有技术抗辩等事由,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
第二,增强司法审查深度,确保有创造性的发明获得授权,细化和完善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促使专利审查规则和授权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保证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
第三,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完善司法审查程序和证据规则,改进裁判方式,尽可能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往复,稳定权利状态。
第四,促进“民行交织”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强化民事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优先和决定地位,对于明显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理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的,可以尝试根据具体案情直接裁决不予支持,无需等待行政程序的结果。
以上新趋势,涉及民事侵权案件功能性特征、封闭式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的权利要求、“禁反悔”的适用、修改超范围、不保护“无法保护”的权利等问题。其中,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缩小的修改或者陈述。亦即,由此所放弃的技术方案,通常是专利人通过修改进行的自我放弃。
充分认识中日专利制度差异
语言障碍和专利制度差异是跨国申请专利的两大难题。
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要注重程序权利要求。
纵观近10年来日本本国的数据,自2008年起,授权率逐年升高,驳回率逐年下降,说明日本的审查尺度在逐渐放宽。2005年前后,意识到在中国申请的重要性,日企在中国的申请数量激增;2011年前后,由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规定较日本宽松,日本在中国的实用新型申请的数量激增。日本平均审查时间为34个月,中国为22个月。中国向日本的申请占日本总申请量的10%。
语言障碍和专利制度差异是日本企业向中国申请专利时的两大难题。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种专利类型方面,中日专利制度存在较多差异。日本特许法明确了程序属于物的发明,这一点与中国专利法中对程序以方法的形式有限度的保护情况完全不同。抵触申请规定在日本不适用于同一申请人。对于日本的授权后文本,可主动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中国只能在无效程序中修改。在日本行使实用新型权利有诸多规定,导致日本国内的实用新型申请量远少于发明申请,在中国则相反。在日本对GUI可进行专利保护,且日本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进行实质审查。
就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提出如下建议:认识制度上的差异,注重程序权利要求、存储介质权利要求;慎重选择发明和实用新型;注意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积极使用上位概念及功能性限定;虽然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不同,但一般情况下结论基本相同;更加慎重应答OA;防止抵触申请的同时,增加说明书的修正根据的方法,注重说明书的充分表达;慎重选择代理机构,增加语言人才。
以共存共赢为理念有效活用专利
松下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概念是协调与竞争的平衡。
“以技术支援中国产业发展”是松下的基本理念。
松下创业的原点是知识产权。松下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概念是协调与竞争的平衡。聚焦于竞争环境和事业战略的“协调”与“竞争”的平衡,即“标准化技术”与“差异化技术”之间的平衡,通过“协调开放”与“封闭战略”使扩大市场和确保收益并存。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事业,通过知识产权确保事业(产品)的优势,利用知识产权确保差异化技术孵化出有竞争力的产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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