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使用中的著作问题
多媒体出版物中使用第三者的作品时,出版商将临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当出版商在多媒体产品中使用已存在的作品时,要取得已存在作品的作用许可证是十分繁复的工作,并可能造成巨大开支。许多制作商度图避免这一问题,专挑不受版权限制的作品。但是,这样做却引起另外一系列问题。
首先,决定某个作品是否不受版权限制就不简单。版权法规定,对于注册版权,并不属于“受雇作品”,其版权在作者(或者最后逝世一位合作者)逝世50周年之后,就不再受保护。但是决定相关的作者死亡日期经常是件困难的事。
虽然版权开始受保护的日期可以从版权声明中轻易得知,但是也有例外。在没有发表的作品上并不需要版权声明。电影公司经常在版权声明中使用罗马数字,使人难以判断版权开始受保护的日期。
而且,如果申请原始版权的一方并不是该作品创作者,还会出现特殊的问题。
一、复杂的国际版权问题
即使一部作品的版权失效(有几部著名的电影片就属于这种情况),并不意味多媒体作品制作出版商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的任何部分而不受限制。例如,在一部电影的版权过期后,该电影的录音和据以改编的小说原著或剧本的版权在另行注册的情况下,可能依然有效。未经那些版权拥有者的允许而擅自使用该电影,就会构成侵权行为。
同样,多媒体出版商可能对一部图书中包含的插图、地图或学者的序跋等感兴趣,但是即使在即使在该书的版权过期之后,那些部分的版权可能仍然有效。
在版权方面,还有其他国际问题。例如,一些国家遵循所谓的“较短期限有效原则”。因此,根据伯尔尼公约或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在美国受版权保护的外国作品,即使其在本国的版权期限比在美国的版权期限提早过期,该作品在美国的版权继续受保护。
这说明,知识产权依然受国家疆域的限制。即使版权由于伯尔尼公约或其他国际条约而准国际化了,其实,那只是官样文章。归根结底,知识产权的确切含义和性质仍然取决于每个国家的法律。
二、如何对多媒体制作商进行保护
在一部新的多媒体作品完成之后,就会出现另外一问题:它在多大程度上受保护?如果这部多媒体作品所包含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受版权保护的由第三者注册版权的作品,该多媒体作品是否有资格注册版权?
一般情况下,规模庞大、内容繁复的多媒体作品符合版权注册的要求而有资格注册版权,即使其大部分内容是引用已存在的作品。由于多媒体作品包含了大量的对已存在作品的选择和编排工作并在原材料上加上文字或关联因素,因此,它们可能被当作衍生作品(所谓“衍生性作品”,是指根据已存在的作品而创作的作品)或编纂性作品受到版权保护。但是,即使这种多媒体作品有资格注册版权,受版权保护范围也只限于多媒体作品中的合作性因素和对材料的选择及编排部分。
在美国对新的衍生性作品进行版权注册时,需要填写美国版权局申请表,其中,第六栏的第一部分要求填上作品中使用的已存在作品,第二部分要求注明作品中的新内容。第五栏要求填上所包含的存在作品的版权注册号码。一般来说,要求填写自己存在作品并不是指所有的过去作品,而是指已经发表或注册或版权已经过期的早期作品。那些没有发表或注册的作品不需要填写。确定作品的发“发表”时间可能是件复杂的事。例如,根据版权法的含义,向电脑软件的最终用户发使用许可证并不意味发表。(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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