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证打假案件中的假冒商品?
案 情
2012年2月9日,广州市崴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到某工商局反映发现两个储藏假冒“奥妙”洗衣粉的仓库,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鉴于陈某提供的相关手续齐全,反映的问题严重,该局当天下午对陈某指认的两个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对陈某现场鉴定为假冒的各种规格“奥妙”洗衣粉共计978件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依法抽取样品让陈某带往联合利华公司鉴定。2月13日,联合利华公司出具了编号为“GB1-201202003”的鉴定报告,确认上述抽样送检样品不是联合利华的产品,系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要求将之前一起封样的样品再寄联合利华公司复检。2月28日,联合利华公司重新出具了编号也为“GB1-201202003”的鉴定报告,作出了“样品是联合利华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的结论。
事件发生后,该局要求联合利华公司就该事件作出说明并妥善处理。2012年3月6日,联合利华公司指派其品牌保护组地区经理郑某代表公司向执法人员表示歉意,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还了被扣洗衣粉,当面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
思 考
近年来,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举报或者商标权利人的反映,查办了大量打假维权案件。在取证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习惯于依据商标持有人的鉴定报告直接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然而,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在公布的工商机关败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典型案例中指出,不能仅凭简单的“鉴定报告”结论就认定为假冒产品,因为“鉴定内容过于简单,实难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例如,2011年的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分局假冒“茅台”酒案、海宁大地物资公司复议海宁市工商局处罚不当案。
那么,在打假维权案件中,如何正确看待商标持有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其证据效力如何?鉴定报告认定为假冒的商品必然是假冒商品吗?从逻辑性上去推理,回答肯定是否定的,因为很有可能出现商标持有人工作失误或者其为了打击窜货故意作出虚假结论的情况。根据办案实际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打假维权案件中查证商品需要一系列的取证过程,形成证据链后,才能最终作出结论。(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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