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牌虽可贵 不能走偏锋——关于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这两年,记者在一些企业采访时,经常听到一种说法,叫“争创中国驰名商标”。那“争创”的劲头,好生让人感动。
“争创”二字的含义不难理解,争取、创造也,有一点“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意思。
如果是打造品牌,“争创”的提法完全没有问题,它体现了企业可贵的品牌意识。但是,当“争创”的目标是驰名商标时,事情就变得微妙起来。
之所以说“微妙”,是因为驰名商标本来是个法律概念,却一直被误读为某种荣誉称号。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进行了厘定。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驰名商标作了开宗明义的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这个内容是现行《商标法》里没有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变化呢?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曾指出,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渐渐出现将驰名商标当作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一些企业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所以本次修改《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作了新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这些新规定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新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新法明确规定,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新《商标法》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另一方面,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认定情况作为处理涉及具体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很明显,新《商标法》确定了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换句话说,企业必须在出现商标权纠纷的情况下,才能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如此一来,再提“争创”二字显然不合时宜。
但是,“争创”毕竟实实在在发生过,有时甚至误入歧途。
记者近日从浙江省温州市工商局龙湾分局了解到一起荒唐的案件。为指导企业合法、合理使用驰名商标,今年6月,龙湾分局全面开展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摸底工作,并将辖区23件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企业列为重点指导对象。该分局在指导中发现,浙江吉尔康鞋业有限公司手里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文书涉嫌伪造,涉案金额达60万元,另有一些企业也存在类似情况。
就20余件驰名商标可能存在的问题,龙湾分局向相关法院发函查询,几个月后得到5份回函,其中确认内容无误的函复2份,确认法律文书系伪造的函复2份,法律文书内容与原件有出入的函复1份。
后经查实,伪造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文书案件的过程如出一辙: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再通过外地中介机构层层“转包”,伪造出偏远城市人民法院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法律文书。驰名商标到手后,中介机构弹冠相庆,论功行赏,将中介费瓜分一空。
不能便宜了这帮骗子!了解情况后,龙湾分局开始为受骗企业追讨受骗款,随后将查明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2月4日,吉尔康公司董事长将一面写有‘亮红盾之剑 解企业之忧’的锦旗送到龙湾分局,感谢我们帮其追讨回24万元巨款。”12月19日,龙湾分局一名干部告诉记者。(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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