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热议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整体提升,与商标权有关的民事侵权案件呈现增长态势。“蓝色风暴”“G2000”“荣华月饼”“卡斯特”等一批令人关注的典型案例相继出现,其间涉及的赔偿责任判定与赔偿额认定问题,备受业界关注。
日前,来自全国各地的10余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代表,就“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责任判定与赔偿数额认定”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交流,并结合各自工作中具体实践进行了详细阐释。
与会法官表示,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责任判定与赔偿数额认定系与商标权有关的民事侵权案中较为核心的问题之一。与会法官认为,这一焦点问题虽遍布在既往的大量案件中,但其仍是一个常议常新的话题,随着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相关条款的变化不仅令各方权利人对具体法律实务充满期待,同时更是考验知识产权审判智慧与水平的焦点所在。
据介绍,侵权损失、非法获利及法定赔偿系当前与商标权有关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存在的3种主要赔偿数额确定规则;同时,根据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在上述3种依据都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对于这几种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确定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与会法官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钱光文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但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其中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一方面,侵权商品的价值一部分是商品本身的价值,还有一部分是商标带来的价值,这一问题很难进行界定。此时不能按照获得的利润进行计算,而要扣除其他的部分,因为商品的价值还包括经营的价值、管理的价值等。而且在不同的个案中当事人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法院进行裁判也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另一方面,从法院自身来讲,按照全面、合理的公平原则,赔偿数额应该全面包含实际发生的损失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未发生的损失不能计算其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杜长辉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侵权产品销售额中属于使用商标而获利的部分。关于该问题,实际上有一个关于商品的纯利润计算方法,以及其中商标贡献率的问题。因为商标使用的最终落脚点是消费者,所以应从消费者的角度确定相关标准。商标在个案中的贡献率到底有多少,在不同的行业之间有共性,则是需要注意的。
对商标贡献率问题,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练天成表示,无论是以损失还是以利润来计算赔偿数额,都不能完全精确地进行标准衡量,因为其中的商标贡献率问题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也是经验的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罗伟明认为,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即使是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也要考虑到每个侵权案件的个案因素。在有些商标侵权案件中,虽然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但如果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应该认定为侵权,在确定赔偿时也应予以考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以权利人的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在实际应用中适用的范围较小,因为在实际经营中,导致利润减少的因素是多样的;而以侵权人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额的方式,侵权者则可能以不配合举证,消极提交相关账簿,甚至篡改、销毁相关凭证等方式规避,使法庭不能取得完整、真实的账簿记录;而采用法定赔偿的方法则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侵权行为时间的长短、侵权商品的特点及侵权中的获利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晓津同与会法官分享了在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和心得。她认为,从司法角度来说,要把握好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在具体的个案中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很难进行统一,影响的因素非常多,地域、个案差异都会影响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和方式。在具体实践中,赔偿数额认定要因具体情况而异,商标的知名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一些国际商标品牌往往蕴含着无形资产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商品本身的价值,所以此类案件中就要考虑到市场价值或者从司法定价的角度去看,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在计算侵权获利的时候,获利的赔偿数额在整体的商标价值范围内占多大比率,此时便需要考虑到贡献率的问题。关于商标的使用问题,张晓津法官认为,对于权利人来说,商标是否投入市场使用对权利人的市场影响是不一样的,对侵权人来说,可能存在商标使用的不同方式产生不同侵权后果的情况,可能会造成不同的影响。(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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