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强胜经贸有限公司“具有高点火率
请求人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6日向本局递交请求书诉被请求人温州市强胜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其拥有的“具有高点火率的双火苗打火机”(专利号为92100999.2)发明专利权。本局依法予以受理,并组成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理。
2004年8月6日,合议组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并进行了实地调查。2004年11月17日,合议组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口头审理。口审结束后,被请求人向合议组提交了《陈述书》,称:被请求人的产品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本案是请求人陷阱取证的结果,同时是请求人恶意造成的,不能据此认定被请求人侵犯了专利权;即使本案被请求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组查明:温州市丰谊烟具有限公司为“具有高点火率的双火苗打火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是有效专利,应受法律保护。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是这样描述的:一种双火苗打火机,包括壳体,储气箱组件,防风组件,发火装置,供气控制机构和火苗转换机构,其特征在于上述发火装置与上述火苗转换机构相连接,发火装置压下时,发出防风火,发火装置松开至自由状态时,转换为明火。
合议组还查明:被请求人温州市强胜经贸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8日以《下单通知书》方式向生产厂家三羊打火机厂订购“双火嘟声机”2000只,用以出售。该批打火机也是双火苗打火机,包括壳体,储气箱,防风组件,发火装置,供气控制机构,其明火管的阻隔弹簧和其他相关部件共同作用起到了火苗转换的功能,并与发火装置相连接,在发火装置压下时,发出防风火,在发火装置松开至自由状态时,转换为明火。
比较被请求人销售的“双火嘟声机”与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双火嘟声机”的组件被该专利独立要求所覆盖,完全落入了专利权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订购上述“双火嘟声机”并用于商业经营性销售,构成了对请求人上述发明专利的侵权。
对于被请求人的答辩:由于请求人持有相关收据联,可以证实是请求人向被请求人订购涉案产品,因此本案是请求人“陷阱取证”的结果。合议组认为:仅以请求人持有相关收据联并不能证明向被请求人订购产品的买方就是请求人。所以该项理由因被请求人未能向合议组提供充分的证据,合议组不予采纳。
据此,合议组认定被请求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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