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建翔五金装饰商行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北京市建翔五金装饰商行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案情及处理结果: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8月22日,受理了请求人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就被请求人北京市建翔五金装饰商行销售侵犯其管子连接器、一种晾衣架转向滑轮顶座、晾衣杆用定位器、手摇绳子卷绕器(专利号:ZL95246158.7、ZL00247013.6、ZL99238751.5、ZL01354008.4)专利权的产品提出的调处请求,依法组成合议组,并于2002年9月20日向被请求人北京市建翔五金装饰商行发出了答辩通知书,被请求人北京市建翔五金装饰商行于2002年9月25日来我局就销售涉嫌侵犯请求人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进行了情况说明,并附有文字材料。被请求人北京市建翔五金装饰商行称:2002年8月有杭州怡和镜业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业务经理沈国华来该店推销衣达晾衣架,根据样式与价位留下四台试销,当时不知该产品涉嫌侵犯了请求人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的专利权,收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通知后,立即停止了销售并决定今后不再销售该产品,目前四台样品均已售出。
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调查,被请求人北京市建翔五金装饰商行叙述的情况属实;经对衣达晾衣架与请求人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专利技术对比,衣达晾衣架管子连接器、转向滑轮顶座、晾衣杆定位器、手摇绳子卷绕器的技术特征,落入了请求人揭阳市南光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上述事实,北京局作出裁定如下:
1、被请求人北京市建翔五金装饰商行停止侵权行为;
2、本案受理费、处理费共计壹仟壹佰元由被请求人北京市建翔五金装饰商行承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本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应于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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