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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上海七百集团九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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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一中行初字第467

 原告上海七百集团九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888号9楼909室。

  法定代表人景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昌荪,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桂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西安未来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1408室。

  负责人杨光朝。

  委托代理人杨杰,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西安未来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67楼6门303号。

  委托代理人耿慕白,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上海七百集团九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七百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的第78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784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3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西安未来国际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未来北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昌荪,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桂莲、张鹏,第三人未来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杰、耿慕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4月30日,第三人未来北京公司针对原告七百公司拥有的名称为“便于移迁的金融自助服务亭”的第00218278.5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11月22日,被告作出第7845号决定,认为:

  1、关于未来北京公司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本案无效请求人为未来北京公司,是西安未来国际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西安未来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属于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即使参照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上述规定,未来北京公司也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未来北京公司可以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

  2、关于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金融自助服务亭,为了保证服务亭内设备具有良好安全性能的目的,其外壳必然会采用坚韧的材料,以防歹徒非法切割破坏。金属板的坚韧性与材料的屈服极限、强度极限、耐冲击性能密切相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和其自身的经验查找一般材料手册,选择出适当材料和厚度的金属板。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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