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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公司与华为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2009年8月19日国家知识权局授予中兴公司“一种被充电侧检测外部充电电源充电方式的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610063434.1。2011年5月9日中兴公司在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公证下到位于西安市西华门海星智能广场三楼东厅刘建英经营的A-6西安星音通讯商行,购买了HUAWEI C5110型号手机。2011年5月23日中兴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的监督下,进入华为终端的www.huaweidevice.com/cn/的页面,在该网页的产品栏目中有C5110型手机功能、参数等的宣传介绍。中兴公司认为,其是第200610063434.1号的专利权人,华为技术、华为终端、刘建英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C5110数字移动的行为,侵犯了中兴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为技术、华为终端、刘建英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C5110数字移动电话产品;华为技术、华为终端共同赔偿中兴公司损失500万元。庭审中,中兴公司确认其主张的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和3,并申请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HUAWEI C5110手机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司法鉴定。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被控侵权物与中兴公司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性等同。华为技术、华为终端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单位出庭对异议予以答复。中兴公司请求赔偿损失500万元,是根据北京赛诺市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HUAWEI C5110手机销量,请求法院依法确定。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公司以其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为由,请求中止本案诉讼。西安中院审理后判决: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公司、刘建英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犯ZL200610063434.1发明专利权的HUAWEI C5110数字移动电话产品;华为技术公司赔偿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含合理开支在内)100万元。宣判后,李文锦提出上诉,陕西高院尚未审结。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利人的主张为准;当事人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就涉及的技术问题无法判断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但鉴定范围仅限于事实问题,不能涉及法律问题;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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