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中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华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被诉侵权产品的“带斜面的摆杆和定位鞘”与涉案专利权的“轴承安装座及吸嘴定位轴承”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的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立即销毁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关键部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上诉,本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本案严格按照专利侵权等同特征的认定标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外,法院销毁关键部件并将提高赔偿额的处理方式,既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又达到了停止侵害的目的,还使专利权人得到较高数额的赔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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