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锐与被告李希会、温州市安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认为插销在构成权利要求书中所载的装配件的同时,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载的固定螺丝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包含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固定螺丝这一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进行比对时,不能宽泛到实际上取消该技术特征的程度,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并不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本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权利要求中采用“包含”的表达方式,应解释为至少含有权利要求中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并列出现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应当认为其具有不同的技术内容,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将属于其中一项技术特征的结构组成部分与权利要求中其他并列的技术特征相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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