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伯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家乐福超市
【入选理由】由于知识产权既缺乏物权所具有的天然物理边界,又缺乏债权所具有的清晰法律边界,因此,司法实践在强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权利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法律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专利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合理划定专利权与公有领域的法律界限。本案由于当事人均为国内厨具行业的两家龙头企业,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多家国内外媒体进行了报道,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基本案情】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伯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0510051142.1、名称为“打开时具有安全系统的用于在压力下蒸煮食物的家用器具”的发明专利,于2009年8月5日获得授权。塞伯公司以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公司)、杭州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分别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压力锅的行为侵害了其上述专利权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由爱仕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完全具备了塞伯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于2012年12月12日判决:爱仕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模具;爱仕达公司赔偿塞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驳回塞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塞伯公司、爱仕达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如何准确解释权利要求,从而合理、正确界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前提和关键。其中涉案专利中“安全销的闭锁装置”这一技术特征并未涉及详细的结构表达,只是以效果或功能加以表述,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于此类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由“内凹贯通缺口”与“闭锁凸缘”相配合形成的一种缺口插入式锁合装置与涉案专利所限定的“闭锁凸缘”和“闭锁抵对凸缘”组合形成的闭锁装置相比,在产品结构、技术手段、技术目的与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故两者不属于技术特征的等同替换。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爱仕达公司、家乐福公司的涉案被诉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遂于2013年4月17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塞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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