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天源沙棘饮品有限公司与武汉高原圣果沙棘工贸有限公司专利
请求人:武汉市天源沙棘饮品有限公司
被请求人:武汉高原圣果沙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专利申请权纠纷
商业秘密网
案情及处理结果:
请求人武汉市天源沙棘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源公司”)与被请求人武汉高原圣果沙棘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高原圣果公司”)关于00116011.7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权纠纷一案,本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不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寿治和、孙健,被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许敏、黎松鸿,第三人武汉北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斗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何庆祯、向龙彩到庭参加了调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源公司称:其职工任志田、黎松鸿2000年6月申请注册成立高原圣果公司后,先后于同年7月和8月离开天源公司。高原圣果公司将属于天源公司的技术成果以高原圣果公司名义申请了专利。高原圣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确认名称为“低聚糖沙棘饮品”的00116011.7号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源公司;由高原圣果公司承担本案实际费用,并赔偿天源公司的经济损失。
高原圣果公司辩称:“低聚糖沙棘饮品”研制工作不是任志田、黎松鸿在天源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也不是其在天源公司工作期间本职工作之外接到单位交办的任务,“低聚糖沙棘饮品”研制工作技术成果虽然是任志田、黎松鸿在调离天源公司后不到1年时间内研制成功的,但该技术成果与其在天源公司工作期间开展的工作有本质的区别,天源公司不能以职务发明为由取得“低聚糖沙棘饮品”专利申请权;开发“低聚糖沙棘饮品”专利申请技术成果是任志田、黎松鸿在高原圣果公司任职完成的由高原圣果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高原圣果公司为研制工作提供了需要的物质条件,故“低聚糖沙棘饮品虽任志田、黎松鸿在高原圣果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高原圣果公司享有该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天源公司无权取得该专利申请权。
查明:
天源公司于1997年6月13日注册成立,一直从事“沙棘“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产业化经营。1999年5月15日,北斗集团任命任志田兼任天源公司总经理,为天源公司1999年度目标责任人。同年,任志田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了武汉市天源沙棘饮品有限公司《“高原皇沙棘汁饮料”企业标准》,该标准由天源公司发布,并在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1999年12月20日实施。该标准载明:“本标准规定了高原皇沙棘汁饮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沙棘汁、葡萄糖为主要原料配置而成的高原皇沙棘汁饮料”。北斗集团董事会于2000年2月15日就天源公司2000年实行总经理年薪制、2000年目标、集团公司对天源公司人事管理原则等事项做出决议;同年2月23日,北斗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由任志田分管天源公司。天源公司于2000年2月11日下达的《武汉北斗集团天源沙棘饮品有限公司研究所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载明:“公司经理会研究决定委托黎松鸿为研究所目标责任人,该同志在受委托期间,对该所进行全面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工作目标:……6、完成开发研究用低聚糖替代葡萄糖的新型高原皇沙棘汁……8、建立完善产品配方研究机构”,“工作职责:1、根据总公司奋斗目标和各项管理原则的要求,全面负责科研开发、产品系列、技术成果、申报审批等方面的工作。2、全面负责科技情报、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和本公司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使用等工作。3、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卫生要求、标准制定及修改等方面的技术工作。……”。任志田作为天源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黎松鸿作为目标责任人分别在该《目标管理责任书》上签字,并加盖天源公司公章,同年2月18日,天源公司聘任黎松鸿为天源公司总经理助理。同年3月20日、6月12日,天源公司就公司领导分工问题分别行文,明确:任志田作为天源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基地;黎松鸿作为天源公司总工程师分管科研所。黎松鸿就天源公司的“用低聚糖替代葡萄糖的新型高原皇沙棘汁”项目收集了部分资料,作了一些分析,并从3月初起就实验室建设计划向任志田作过多次汇报。(作者:,来源:)
请求人武汉市天源沙棘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天源公司”)与被请求人武汉高原圣果沙棘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高原圣果公司”)关于00116011.7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权纠纷一案,本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不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寿治和、孙健,被请求人的委托代理人许敏、黎松鸿,第三人武汉北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北斗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何庆祯、向龙彩到庭参加了调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源公司称:其职工任志田、黎松鸿2000年6月申请注册成立高原圣果公司后,先后于同年7月和8月离开天源公司。高原圣果公司将属于天源公司的技术成果以高原圣果公司名义申请了专利。高原圣果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确认名称为“低聚糖沙棘饮品”的00116011.7号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源公司;由高原圣果公司承担本案实际费用,并赔偿天源公司的经济损失。
高原圣果公司辩称:“低聚糖沙棘饮品”研制工作不是任志田、黎松鸿在天源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也不是其在天源公司工作期间本职工作之外接到单位交办的任务,“低聚糖沙棘饮品”研制工作技术成果虽然是任志田、黎松鸿在调离天源公司后不到1年时间内研制成功的,但该技术成果与其在天源公司工作期间开展的工作有本质的区别,天源公司不能以职务发明为由取得“低聚糖沙棘饮品”专利申请权;开发“低聚糖沙棘饮品”专利申请技术成果是任志田、黎松鸿在高原圣果公司任职完成的由高原圣果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高原圣果公司为研制工作提供了需要的物质条件,故“低聚糖沙棘饮品虽任志田、黎松鸿在高原圣果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高原圣果公司享有该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天源公司无权取得该专利申请权。
查明:
天源公司于1997年6月13日注册成立,一直从事“沙棘“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产业化经营。1999年5月15日,北斗集团任命任志田兼任天源公司总经理,为天源公司1999年度目标责任人。同年,任志田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了武汉市天源沙棘饮品有限公司《“高原皇沙棘汁饮料”企业标准》,该标准由天源公司发布,并在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1999年12月20日实施。该标准载明:“本标准规定了高原皇沙棘汁饮料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沙棘汁、葡萄糖为主要原料配置而成的高原皇沙棘汁饮料”。北斗集团董事会于2000年2月15日就天源公司2000年实行总经理年薪制、2000年目标、集团公司对天源公司人事管理原则等事项做出决议;同年2月23日,北斗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由任志田分管天源公司。天源公司于2000年2月11日下达的《武汉北斗集团天源沙棘饮品有限公司研究所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载明:“公司经理会研究决定委托黎松鸿为研究所目标责任人,该同志在受委托期间,对该所进行全面经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工作目标:……6、完成开发研究用低聚糖替代葡萄糖的新型高原皇沙棘汁……8、建立完善产品配方研究机构”,“工作职责:1、根据总公司奋斗目标和各项管理原则的要求,全面负责科研开发、产品系列、技术成果、申报审批等方面的工作。2、全面负责科技情报、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和本公司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使用等工作。3、全面负责产品质量、卫生要求、标准制定及修改等方面的技术工作。……”。任志田作为天源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黎松鸿作为目标责任人分别在该《目标管理责任书》上签字,并加盖天源公司公章,同年2月18日,天源公司聘任黎松鸿为天源公司总经理助理。同年3月20日、6月12日,天源公司就公司领导分工问题分别行文,明确:任志田作为天源公司总经理分管生产基地;黎松鸿作为天源公司总工程师分管科研所。黎松鸿就天源公司的“用低聚糖替代葡萄糖的新型高原皇沙棘汁”项目收集了部分资料,作了一些分析,并从3月初起就实验室建设计划向任志田作过多次汇报。(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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