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五粮液”、“茅台”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2009年3月31日,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田XX经营的商行库房中存放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茅台、国窖、水井坊、剑南春等品牌白酒,案值12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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