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抢注域名再次败诉
郭京霞
拥有一个与企业或商标名称等同的网络域名,对于企业的网上营销而言有着重大的战略价值。而一旦域名被他人注册,企业有可能承受因“网上品牌缺失”而带来的巨大损失。北京国网信息公司注册了“matrix”域名,而法国莱雅公司(L’OREAL)享有“MATRIX”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双方为“matrix”的归属发生争议并诉至法庭。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国网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莱雅公司停止侵犯其享有的“matrix”域名权的诉讼请求。据了解,今年以来,市一中院共受理了七起与国网公司有关的计算机域名纠纷案,其中四起已宣判。
原告国网信息公司诉称,其于1999年6月8日注册matrix.com.cn域名,并将matrix.com.cn升级为matrix.cn,用于公司的邮箱和即时通讯,正当使用至今。2005年2月,被告莱雅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两域名转移给莱雅公司,仲裁委员会的专家组裁决支持了莱雅公司。国网公司认为,其注册行为完全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无不当之处,被告莱雅公司的要求侵犯了其合法的域名权。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莱雅公司停止侵犯其公司享有的matrix.com.cn和matrix.cn域名权。
被告莱雅公司认为,“MATRIX”为美国发型师阿尼米勒(Arnie Miller)于1980年首创,“MATRIX”美发产品一直在同行业中占主导地位,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国网公司对“MATRIX”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却将matrix注册为域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同和误认。国网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
一中院认为,莱雅公司依法受让获得他人在我国的“MATRIX”注册商标专用权,成为“MATRIX”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涉案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且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先于国网信息公司注册的matrix.com.cn和matrix.cn两域名而存在。
国网公司以“matrix”作为其域名,显而易见地构成与莱雅公司“MATRIX”商标的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国网公司作为商事公司,出于商用目的,注册、使用与莱雅公司注册商标 “matrix”字样相近的域名,属于法律规范予以禁止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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