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白酒两龙头打官司,要讨知识产权说法——皖酒瓶"傍"
近日,合肥中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判决了“古井”告“皖酒”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均是省内白酒业的龙头企业。今年4月,“古井”将“皖酒”告上法庭,认为其生产的“皖酒”的包装、装潢与原告淡雅型“古井”酒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损失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古井”方的请求,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中。
“皖酒”曾改过一次酒瓶
2005年,皖酒公司的“皖酒”刚刚投放市场时,古井公司就认为皖酒的瓶型与“古井牌”淡雅“古井酒”的瓶型极为相似,存在侵权的嫌疑,并致函皖酒公司。后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皖酒公司同意不再使用该瓶型,并于2005年底推出了新型皖酒,改变了原瓶型。可古井公司认为新型皖酒的包装瓶仅仅对原瓶型进行稍微的改动,仍然与淡雅型“古井酒”酒瓶及装潢近似,再次致函皖酒公司,认为皖酒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皖酒公司认为将军罐罐体酒瓶是一种通用酒瓶,而且酒瓶的颜色不一,图案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视觉上的误差,自己没有侵犯古井的权益,拒绝再次改动酒瓶的瓶型。
原告商品被认定“知名”
要确认是否“傍名牌”,首先得确认原告是否是“名牌”。合肥中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定古井方生产、销售的淡雅型“古井酒”为知名商品。因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指的是在中国一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古井贡酒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淡雅型“古井酒”自2002年至2006年总销售量为22784383瓶,销售区域有安徽、北京等15个省市地区,其中安徽省内遍布46个县市。同时,通过多家广告公司对淡雅型“古井酒”开展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
原告外形被指缺乏显著特征
在确认了淡雅型“古井”是“知名商品”的同时,合肥中院同时也认为淡雅型“古井酒”的外包装实属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皖酒”的外形不足以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其是淡雅型“古井”。
一审判决认为要判断被告的外形能否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原告的淡雅型“古井酒”相混淆并对其商品产生误认,除二者形态差异比对以外,还应结合销售品牌,品牌管理白酒的交易习惯进一步分析:两者的酒瓶外形虽相同或相似,但各自酒瓶上注有生产厂商名称、注册商标标记、酒瓶中央分别都以醒目的汉字书写了自家酒名;各自酒瓶基色不同,古井以青花为边框色,而皖酒以咖啡色作边框;两生产厂商的外包装从基色、生产厂商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标记、汉字书写分别为淡雅型“古井酒”和特醇“精品皖酒”、精品“特醇皖酒”字样等。
一审判决后,“古井”已提出上诉,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淡雅型古井酒的外包装实属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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