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酿酒公司被告侵犯"长城"商标
因深圳世斟酒业有限公司和烟台鹰君中酿酒庄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了“金色长城葡园”系列葡萄酒,我国知名葡萄酒酿造企业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上述两家企业告上法庭。8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中华商标协会200多人到庭旁听。
原告诉称,其是世界500强企业,是中国一葡萄酒行业的民族企业代表。其生产的长城葡萄酒已有数十年历史,推广和宣传长城品牌,品牌管理已经投入逾亿元广告费,长城葡萄酒的产量、销售量以及市场占有率、出口量等均位居全国同行业的首位。因为长城葡萄酒的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认定“长城”及长城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告生产、销售的“金色长城葡园”葡萄酒,其商品名称(中显著识别部分“长城”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长城”及长城图形商标、“长城”文字商标构成近似,且商品的包装装潢也显著使用了原告注册的长城图形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金色长城葡园”系列葡萄酒是被告生产销售的,原告注册的“长城”商标没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在其商品上长期使用的是“Great Wall”商标,而不是本案诉争的商标。“长城”及长城图形商标即使在其他案件中曾被认定过驰名商标,但仅对个案有效。
此案将择期宣判。(作者:,来源:)
原告诉称,其是世界500强企业,是中国一葡萄酒行业的民族企业代表。其生产的长城葡萄酒已有数十年历史,推广和宣传长城品牌,品牌管理已经投入逾亿元广告费,长城葡萄酒的产量、销售量以及市场占有率、出口量等均位居全国同行业的首位。因为长城葡萄酒的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认定“长城”及长城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而被告生产、销售的“金色长城葡园”葡萄酒,其商品名称(中显著识别部分“长城”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长城”及长城图形商标、“长城”文字商标构成近似,且商品的包装装潢也显著使用了原告注册的长城图形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的“金色长城葡园”系列葡萄酒是被告生产销售的,原告注册的“长城”商标没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在其商品上长期使用的是“Great Wall”商标,而不是本案诉争的商标。“长城”及长城图形商标即使在其他案件中曾被认定过驰名商标,但仅对个案有效。
此案将择期宣判。(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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