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狮"与"奔跑狗"握手言和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德国波马诉温岭市某鞋厂商标侵权案,在法院积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国际著名运动品牌,品牌管理的倡导者,其“PUMA”一品牌一,品牌管理已风靡80多个国家与地区,市场早已遍及世界各大主要城市。“PUMA”和美洲狮图形等商标早在1978年就已在中国一注册。2006年10月,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擅自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其已建立的良好品牌,品牌管理形象和良好商业信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在有关媒体上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温岭市某鞋厂答辩称,其使用的动物图案“奔跑狗”仅作为鞋面图案点缀,非作为商标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不相似,且销售渠道也不相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误认和混淆,原告主张商标侵权理由不成立。
案件开庭审理后,在法院主持下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
(作者:,来源:)
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国际著名运动品牌,品牌管理的倡导者,其“PUMA”一品牌一,品牌管理已风靡80多个国家与地区,市场早已遍及世界各大主要城市。“PUMA”和美洲狮图形等商标早在1978年就已在中国一注册。2006年10月,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擅自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其已建立的良好品牌,品牌管理形象和良好商业信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故向台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在有关媒体上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温岭市某鞋厂答辩称,其使用的动物图案“奔跑狗”仅作为鞋面图案点缀,非作为商标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不相似,且销售渠道也不相同,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误认和混淆,原告主张商标侵权理由不成立。
案件开庭审理后,在法院主持下经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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