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总局商评委等商标行政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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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 原告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牛埔水库。
法定代表人骆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逵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聪,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东洋钢琴制造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静冈县浜松市中区船越町34番25号。
授权代表长坂之义,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阳神集团)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29405号《关于第625840号“APOLLO太阳神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第2940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东洋钢琴制造株式会社(简称东洋钢琴)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阳神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喻逵旁、王聪,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静,第三人东洋钢琴的委托代理人张岩、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29405号决定中认为:太阳神集团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2001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8日期间在第15类乐器等商品上有效的使用了第625840号“APOLLO太阳神及图”商标(简称复审商标),据此,太阳神集团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太阳神集团不服第29405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太阳神集团在2001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8日期间不仅在《中华商标》杂志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在信封、信纸、便笺等商业文书中大量使用复审商标,而且还许可案外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太阳神集团既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也存在实际使用的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且没有充分考虑太阳神集团的第323481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9405号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323481号注册商标并非复审商标,二者属于不同的商标标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保护其所有相关注册或防御性注册。第2940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
第三人东洋钢琴述称:太阳神集团根本没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也无法提供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第2940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系第625840号“APOLLO太阳神及图”商标,太阳神集团于1991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93年1月1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5类“中乐器、在西乐器、乐器、辅助品及配件”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1月9日。
2004年4月9日,东洋钢琴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编号为撤200400502号《关于第625840号“APOLLO太阳神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太阳神集团提交的其在2001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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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骆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逵旁,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聪,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东洋钢琴制造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静冈县浜松市中区船越町34番25号。
授权代表长坂之义,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岩,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太阳神集团)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商评字〔2008〕第29405号《关于第625840号“APOLLO太阳神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简称第29405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东洋钢琴制造株式会社(简称东洋钢琴)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阳神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喻逵旁、王聪,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静,第三人东洋钢琴的委托代理人张岩、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29405号决定中认为:太阳神集团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2001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8日期间在第15类乐器等商品上有效的使用了第625840号“APOLLO太阳神及图”商标(简称复审商标),据此,太阳神集团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太阳神集团不服第29405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太阳神集团在2001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8日期间不仅在《中华商标》杂志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在信封、信纸、便笺等商业文书中大量使用复审商标,而且还许可案外人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太阳神集团既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也存在实际使用的行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且没有充分考虑太阳神集团的第323481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9405号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323481号注册商标并非复审商标,二者属于不同的商标标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无条件地保护其所有相关注册或防御性注册。第2940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裁定。
第三人东洋钢琴述称:太阳神集团根本没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也无法提供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第29405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系第625840号“APOLLO太阳神及图”商标,太阳神集团于1991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93年1月1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在第15类“中乐器、在西乐器、乐器、辅助品及配件”等商品上,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1月9日。
2004年4月9日,东洋钢琴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编号为撤200400502号《关于第625840号“APOLLO太阳神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太阳神集团提交的其在2001年4月9日至2004年4月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决定撤销复审商标。(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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