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金维他"行政诉讼案引发的思考
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民生公司)于1987年依法注册了\"21金维他\"、\"21金维他\"(金维他3个字为艺术字体)、\"21SUPER-VITA\"3件药品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050551、207840、595941,该公司于1997年依法办理了该商标的续展注册。2001年7月14日,安徽省工商局接到杭州民生公司的投诉,诉称在安徽省太和县太和医药市场上发现了一大批南昌桑海制药厂生产的\"21SUPER-VITA金维他\",该批药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工商机关立即制止和查处南昌桑海制药厂侵犯其商标权行为。安徽省工商局随即将这一案件交太和县工商局处理。7月8日,太和县工商局分别封存和暂扣了太和县新特药有限公司和县西药公司正在销售的南昌桑海制药厂生产的\"21SUPER-VITA金维他\",案值近百万元。正当太和县工商局进行深入调查处理时,南昌桑海制药厂于7月31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太和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判令杭州民生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南昌桑海制药厂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是:\"21SUPER-VITA金维他\"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系合法经营;杭州民生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不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民生公司在药品上使用的商标属非法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在对南昌桑海制药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问题上,安徽省工商局专门向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请示,国家工商局9月26日作出了《关于金维他商标案件的批复》,认为南昌桑海制药厂在药品上使用\"21SUPER-VITA金维他\"字样,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01年10月18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太和县工商局败诉的一审判决。10月28日,太和县工商局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之一:商标权人未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影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2001年12月1日(不含该日,该日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之日)之前,商标权人未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第二,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第三,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第四,使用注册商标时未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或者符号。由于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将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由商标注册人的义务改为了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因此,在2001年12月1日(含该日)之后商标权人未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第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第三,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笔者认为,尽管杭州民生公司在其生产的药品上未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在\"21\"与\"金维他\"之间加上了一行英文字母\"SUPER-VITA\",\"21\"与\"金维他\"字体大小颠倒,\"金维他\"3字字体不符,其中?quot;维\"字与该商标注册证中的简繁不符,这只能说明该公司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新修订的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局可以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只要\"21金维他\"、\"21金维他\"(金维他三个字为艺术字体)、\"21SUPER-VITA\"3件商标未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杭州民生公司的\"21金维他\"商标权就受法律的保护。南昌桑海制药厂未经杭州民生公司许可,在药品上使用 \"21SUPER-VITA金维他\",侵犯了杭州民生公司的商标权。杭州民生公司未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不影响对南昌桑海制药厂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特别说明的是,南昌桑海制药厂关于杭州民生公司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属非法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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