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豪雅公司被判赔10万元
因认为北京空港豪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国际酒店(下称空港豪雅机场店)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名称,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宾馆(下称首都机场宾馆)将空港豪雅机场店诉至法院(本报于2014年7月23日 第9版曾作相关报道)。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空港豪雅机场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首都机场宾馆经济损失10万元。
首都机场宾馆诉称,空港豪雅机场店在酒店门楣、酒店用车、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且在同程网、携程网直接使用“北京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空港豪雅机场店的上述行为使许多消费者产生了混淆。首都机场宾馆认为,空港豪雅机场店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一方面侵犯了“首都机场宾馆”商标权,另一方面攀附了首都机场宾馆的企业商誉,并造成大量消费者流失,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首都机场宾馆请求判令空港豪雅机场店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空港豪雅机场店在庭审中辩称,该酒店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合法拥有其名称,与首都机场宾馆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存在明显区别,是基于对首都机场地名的正当使用,并无恶意。
朝阳法院经比对认定,“首都机场国际酒店”与注册商标“首都机场宾馆”由于文字数量、措辞以及字体的不同,二者的差异较易辨别;并且,空港豪雅机场店成立在前,“首都机场宾馆”注册在后。因此,空港豪雅机场店突出或直接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对首都机场宾馆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空港豪雅机场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作为同一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空港豪雅机场店应当知道首都机场宾馆已经存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在具体经营中并未完整使用其名称或采用表明其实为“北京空港豪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简称,而是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按照消费者的识别习惯,极易对二者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法院认定空港豪雅机场店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定空港豪雅机场店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同时赔偿首都机场宾馆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首都机场宾馆明确表示不上诉,空港豪雅机场店表示是否上诉需要考虑。(作者:,来源:)
首都机场宾馆诉称,空港豪雅机场店在酒店门楣、酒店用车、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且在同程网、携程网直接使用“北京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空港豪雅机场店的上述行为使许多消费者产生了混淆。首都机场宾馆认为,空港豪雅机场店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一方面侵犯了“首都机场宾馆”商标权,另一方面攀附了首都机场宾馆的企业商誉,并造成大量消费者流失,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首都机场宾馆请求判令空港豪雅机场店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空港豪雅机场店在庭审中辩称,该酒店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合法拥有其名称,与首都机场宾馆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存在明显区别,是基于对首都机场地名的正当使用,并无恶意。
朝阳法院经比对认定,“首都机场国际酒店”与注册商标“首都机场宾馆”由于文字数量、措辞以及字体的不同,二者的差异较易辨别;并且,空港豪雅机场店成立在前,“首都机场宾馆”注册在后。因此,空港豪雅机场店突出或直接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对首都机场宾馆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空港豪雅机场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作为同一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空港豪雅机场店应当知道首都机场宾馆已经存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其在具体经营中并未完整使用其名称或采用表明其实为“北京空港豪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简称,而是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按照消费者的识别习惯,极易对二者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法院认定空港豪雅机场店突出使用“首都机场国际酒店”字样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定空港豪雅机场店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同时赔偿首都机场宾馆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首都机场宾馆明确表示不上诉,空港豪雅机场店表示是否上诉需要考虑。(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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