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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诉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千盈服装有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入选理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商标权人擅自改变其注册商标,或者逾越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使用该商标,就可能侵害到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判决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边界,同时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提供了新思路。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某一门店的侵权产品年销售总额为基数,乘以其自认的门店数量和利润,确定侵权获利数额。本案被诉侵权人作为拥有G2000等著名品牌的国际服装巨头,被二审法院判令向权利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1000余万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媒体称为“蚂蚁扳倒大象”的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1997年9月7日,杭州市西湖区振虹科技咨询服务部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2000(手写体)”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第25类(袜、手套、围巾、面纱、披巾、领带、服装带、腰带),2005年5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赵华。1992年12月20日和2002年5月28日,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分别取得了注册号为第623170号“G2000(印刷体)”商标和注册号为第1776629号“G2”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1997年1月28日,纵横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936902号“G2000”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第18类(包括购物袋、手袋、书包等)。赵华认为广州千盈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盈公司)经纵横公司授权生产、销售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纵横公司、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缘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百货)销售了侵权商品,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纵横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承担本案取证费用11910.9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在全国性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纵横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并根据其侵权获利情况于2007年10月25日判决:一、纵横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袜、围巾、领带、皮带产品上使用侵犯第1094814号“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G2000”商标标识,并销毁相应的包含“G2000”的标签、包装物;二、和缘公司、千盈公司、银泰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94814号“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三、纵横公司赔偿赵华经济损失2000万元,和缘公司、千盈公司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四、驳回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纵横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侵权认定正确,但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上,缺乏一定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上是以法院调取的广州越秀区门店2000年销售的侵权产品总销售数额作为计算基数,推定纵横公司260家专门店8年的平均值。但260家门店这一平均数值缺乏事实依据及代表性,应以纵横公司自己提供的专卖销售合同涉及的84家门店作为计算依据更为合理,据此计算的侵权获利为12570163.20元。和缘公司、千盈公司是在纵横公司授权后经销侵权产品,和缘公司、千盈公司明知系侵权产品仍然进行销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也未提供其获利的证据,故该两公司应各自与纵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缘公司、千盈公司先后于2003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由纵横公司授权经销侵权产品,因此和缘公司、千盈公司应当在各自侵权期间内对纵横公司应负的赔偿金额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遂于2013年7月29日判决:维持原判第一项、第二项;撤销原判第三项、第四项;纵横公司赔偿赵华12570163.20元,和缘公司对其中的4713811.20元负连带责任,千盈公司对其中的3142540.80元负连带责任。     来源:网络(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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