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专家解析保护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
关键是保密措施是否到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商业秘密基本的概念,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首先,是不为公众所知晓的;第二,必须有市场经济价值,必须有商业价值,即使用这个秘密能够获利,否则就不是商业秘密;第三,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我们受理的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最后原告都没赢(国外也是这样,打商业秘密案件很难胜诉),输在哪儿呢?就输在保密措施不利。保密措施是什么?就是你自己必须拿商业秘密当回事儿,你得真正对它采取各种有效手段保护。咱们知道可口可乐配方只有几个核心人物知道,锁在银行的保险柜里,这就是保密措施。当然,不只是采取这个办法。怎么来解决保密措施呢?有各种办法,一个是采取物质手段,比如说放在保险柜里锁好,加密码等等。另外,还有合同约定。对于开发从事这项研究或者知晓这个秘密的人,公司要用章程和特殊的合同来做出约定,有的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是不到位,比如说在公司章程里笼统地说了“凡是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人员,要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属于不属于秘密没有界定。最好的办法是企业能够认为这个秘密是核心秘密,就应该针对具体的秘密,对相关的人员做出约定。约定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如果调走以后,多长时间之内不得从事同一个行业工作,但是你得给人家补偿。至于说他走了以后,到底给多少补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这应该是一个约定,是一个合同关系,说白了就是我多长时间之内花多少钱能够买你的沉默权,一旦你说话、泄密了,我要严肃追究你的侵权责任,这个应该是企业自己掌握的。现在来看“约定不明”是最大的问题。如果认定不了商业秘密,那就是一般的劳动纠纷了。
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委员赵慕兰:北京市人大在2000年12月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里有明确的规定,补偿的数额不低于上一年收入的二分之一,但是什么是上一年的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含不含期权、含不含长期收益没有明确的规定。
某网络公司提问:我们企业规定侵权补贴是上一年工资收入的一半,相当于两年之内你不能到我的竞争对手企业里工作。现在我不是在你走的时候给你,是在你还在岗位上的时候,我们之间这个保密协议或者保密制度约定应该怎么实现?
宿迟:保密约定约定了不但你有保密的义务,同时你保密以后还可以享有相应的权利,得到一定的补贴报酬。关键是对哪些事儿要保密,这要具体约定:他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是哪个技术秘密,他所掌握的经营秘密,比如说客户名单、价格等等,这些都是属于经营秘密,你从事的经营范围之内的都应该有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商业秘密是法律问题
而不是事实问题
联想公司提问:对于是否是商业秘密,法院或者公安局往往把这个东西提交到科委进行鉴定,是不是商业秘密,应该由法院来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刘海旗: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在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规定。在此之前最早见著于判例的是1817年英国的法官,当时是以技术信息受到侵犯,这是世界上第一件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美国是在1979年制定的法律,是一个示范性的法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是不需要鉴定的,国家科委有个知识产权中心,主要是为技术信息进行鉴定。商业秘密与专利有本质的不同,当然也有相同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你如果申请专利的话,必须公开。第二,它和专利有相同点,就是实用性。简单说,商业秘密是保密性、实用性和经营性,专利在于是公知的。所以,国家科委鉴定中心对于商业秘密的鉴定并不是鉴定法律的问题,它只鉴定一个事实问题,就是国家科委鉴定中心鉴定完了不会告诉你是不是商业秘密,而是告诉你是否非公知,这并没有侵犯法院的司法独立审判权。商业秘密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说它如果通过反向工把它重新测绘并制造出来,它就不能用商业秘密来保护。第二,鉴定部门不能把它作为一个商业秘密而进行鉴定,因为商业秘密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个事实问题。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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