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带来的“商业秘密”问题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要保护你的商业秘密,必须使这构成“商业秘密”,而不是你说它是商业秘密它就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有几个要件:实用性、秘密性、经济价值和你对它采取了保护措施。如果这几点构成了,那它的被披露就是侵权。这里面最难的一点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的举证责任,你请求法院的保护首先得举证,证明它构成商业秘密。如果说你没有对你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关措施,那最后可能也得不到保护。
我从一个公司跳到另一个公司,很自然地就会把原公司的一些情况说出来,这是不是构成侵权?
商业秘密还有个时间段问题,超过这个时间段,你的竞争优势就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他披露了也无所谓。如果说你明天招标,他把标的头一天告诉别人,这肯定是不行的。
所以比较成熟的企业会和员工签订跳槽的回避条款,以将员工跳槽可能带来的员失降到最低。
建立有效的竞业禁止或叫竞业回避机制是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国对这一问题还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很多事情在发生之前,我们能采取预防措施。
作为公司管理者如何避免因高层跳槽带来的损失呢?你跟你的员工有没有合同约定是关键的。我们在实践中常常遇到的一种情况是,他说我们的合同里有这个章程,但具体的范围是什么?再想往下追,就没有内容了,这是个缺陷。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原告往往说我们有保密协议,你看章程有。但这种章程是普遍约束力的,对每个人要求都一样,可是每个员工所处的位置不同,他所接触的内部情况也不同,这就需要有针对不同人的保密协议。你不能要求公司门卫和高层管理人员履行同样的保密义务,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客观的。
摘自:亚洲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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