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律专家孔祥俊的意见
——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判员 孔祥俊
2002年11月,中国签署了入世文件。2002年1月日,中国承诺正式削减关税.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短兵相接”从这一天正式开始。商战不可无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想打败竞争对手,商业秘密是一个重要的利器。入世,对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孔祥俊先生。
记者(以下简称记):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差距是什么?
孔祥俊(以下简称孔):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价值认识不足,主要表现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主动性不够。
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全方位的,它们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例如,企业对涉密员工的录用”很谨慎,要对其性格、人事关系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测试、考察。人员正式录用后,不但要对其讲明保密责任,而且还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而我国企业则更注重于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缺乏制度约束,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较少,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是泛泛而谈,操作性不强。
为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美国公司各部门、工序之间,都有严格的分割,使员工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相较于我国企业而言,则表现为“内松外紧”,大门保安虽多,但一个普通员工基本上可以在单位内畅通无阻,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很方便一这也是现阶段我国商秘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不过值得欣慰的是,一些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的危害,开始注意汲取外国同行的先进经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着手完善本身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因此,可以乐观地说,从整体来讲,我国企业的商秘保护意识是一个上升的趋势。
记;入世后对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
孔:人世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整顿,使得我国大部分企业以前所依附的某种优势因素减退,甚至消失。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会更进一步地凸现出来,这就迫使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商业秘密本身是一种私权利,主要是靠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法律只是对权利人的这种控制状态进行保护,而无权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具体法律行为进行干涉。也就是说商业秘密权利人放弃或自己行使权利,他人无权问津。这也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的根本不同之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商业秘密万一被窃取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灭顶之灾等等,这些都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其他人无权过问,也没必要过问。
相比较而言,我国私有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高很快,而国有企业做得明显不够。说起来,有关部门对此宣传得也很多,尤其是针对国有企业这一块,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这些宣传并没有落到实处,大多数企业在做官样文章,并没有将商业秘密保护真正地重视起来。再者,“意识”并非单靠宣传教育就能提高的,意识与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企业领导者只有有了切肤之痛,宣传才会有回应,才有可能使其对商业秘密真正重视起来。
而目前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不足,究其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是企业商业秘密与企业领导者没有切身的利益关系,不仅仅表现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漠视,对其他财产亦是如此:大量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就能说明这个问题。我认为,如果能增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无形资产增值的考核力度,可能会改善这一不利局面。
记:在日后的立法中,有无加强对商业秘密行政管理力度的必要?
孔:这肯定不是未来政府职能的发展方向,以后的政府为企业提供行政服务、宣传可以,但如果总想着当婆婆,那就不可取了。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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