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拓案凸显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性
力拓的“间谍门”事件愈演愈烈,据报道已有多家钢企卷入其中,此案涉及面之广令人深感不安。在中国加入铁矿石价格谈判之后,铁矿石价格连年上涨,这其中虽然有一定的经济发展因素带动的资源产品价格上升,但谈判背后的内幕交易恐怕也是“功不可没”。2008年铁矿石合同价格相比2007年大幅上涨65%,这之中有多少是因为“间谍门”所带来的不正常调价,值得相关部门认真追究。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本次由国家安全部门直接着手进行相关的调查和依法拘留,显示出其主要行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结合有关胡士泰等人收买刺探相关行业机密的报道看,很有可能触犯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的构成行为:(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于国家秘密的定义中的第4项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应当可以适用于胡士泰等人所窃取的钢铁行业企业的涉密资料,因此中国国家安全部门介入相关调查取证是履行正常的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无可非议。
在日常的企业运作中,或多或少都会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只是哪些应该属于国家秘密,哪些属于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目前在定义上并不十分明晰。胡士泰等人所刺探和窃取的有关钢铁行业企业运行数据、谈判文件等机密信息,可以对谈判结果产生关键性影响,关系到钢铁行业这一国家支柱性的兴衰,已然涉及与国家经济安全利益相关事项,有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嫌。但对一些还不涉及到关系国家利益高度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上,我们的企业似乎还没有明确保密意识,而相关的法律也确有缺位之处,有必要参照美国制定的《经济间谍法》对相关商业秘密的定义、犯罪条件和行为等做出明确规定,以使企业在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时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在本次“间谍门”中,中方有关企业所涉及的泄密行为无可避免的会与行贿受贿相联系,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行为涉及触犯受贿罪,相关的行贿人员涉及触犯行贿罪,对此也应一并追究,不可姑息,而对于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和相关的行贿行为,同样需要依法处理。
随着我国自身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在资源和产品的供需上都与国际市场存在着更加紧密的联系,也无可避免地会有更多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发生。由于大多数企业的保密意识仍旧淡漠,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到位,为国外企业窃取我国企业的商业秘密情报留下了灰色空间,也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上跨国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的存在,不少企业更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力拓的“间谍门”事件看似偶然,实则反映了当前中国企业在跨国竞争中所遭遇的普遍待遇,为什么在国际市场上中国要买什么什么涨价,要卖什么什么跌价,除了本身的供求关系决定之外,类似的商业泄密事件也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次力拓的“间谍门”事件无论对于中国企业和政府部门都是一记警钟,清楚地告诉了我们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于窃取商业秘密和跨国行贿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使我国企业得以正常地参与国际竞争,而不是成为别人的口中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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