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平台 > 知识产权保护 > 商业秘密保护 > 服务项目 > 正文

职工泄露商业秘密单位追偿须有证据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员工辞职后 单位发现雷同产品面市 产生怀疑———

  我公司的一名技术开发人员辞职后,我发现市面上出现与我公司产品雷同的家电产品,我怀疑他泄露了我们公司的商业秘密。

  该职工曾与我们签订《保密协议》,请问我能起诉他并要求他赔偿吗?

  法官解答

  海淀法院王一凯法官:保密协议应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签订,企业与员工可以协商一致解决。

  如果双方就保密协议的内容未能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可以拒绝签订。而如果单位因此辞退拒绝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则是不合理的。

  但是,单位可以给该职工调换工作岗位。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如果单位认为是离职员工泄露了商业秘密,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然后才能向离职员工索赔,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要求了竞业限制义务,却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要求单位支付。但是,即使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主张协议无效。

 

 

 

 

 

 

 

 

(作者:,来源:)
商业秘密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图文资讯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