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避止,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竞业避止是指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一定期限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竞业避止,这种在西方国家用人制度方面广泛应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可以有效地保护人员流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较为突出,为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有必要借鉴并用好竞业避止这种秘密武器。 在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有必要规定竞业避止。所谓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得对其所服务的企业从事具有营业竞争性质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与本单位竞争,只有通过合理的竞业避止才有可能提供有效堵塞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主渠道”的有利条件,消除侵权者赖以侵权的职业依托和社会角色的支撑。 世界大多数知名公司都制定了严格的关于职业道德和商业行为的规章制度。为了规范人才的流动和有效的管理,防止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和纠纷,一些跨国公司都有严格的管理约束措施。1、在招聘面试时,要求应聘人员保证在其新的岗位上,不得利用其先前雇主的商业秘密;2、雇员在受聘后,与雇主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从事企业技术部门研制开发工作的人员尤其重视,在保密协议中还规定,雇员在解聘一段时间内不得受聘到企业竞争对手的公司工作;3、要求雇员在提出辞职时,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通用电气公司规定,辞职人员需签订保证书,表明自已未带走任何属于公司的秘密材料,威尔豪赛尔公司也要求辞职的雇员做出保证,声明自已在工作期间所接触的一切商业秘密均属公司财产,而不属于自已。在国外,这种做法已在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及保密合同中广泛应用,并被国外法律所认可。 国内目前尚无专门的竞业避止的立法,但在《公司法》和一些部门规章中已出现相关性内容,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已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国家科委(1997)317号文件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表明劳动、科技主管部门已认识到人才流动中的竞业避止问题,但该文件在效力上无法与法规相比,操作时又显得过粗,因此还很难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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