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会员、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理论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摘要】 本文探讨了当今亟待解决的中国企业如何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这一重要课题,揭示了当前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提出了中国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一套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正确适用法律手段依法护权的建议。如果中国企业没有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中国法律就不予保护。并且,呼吁中国的《商业秘密法》早日出台,更有效地保护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
【关键词】商业秘密 保护措施 法律保护
引言
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过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的无价财富”。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也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国外企业不但采取严密、有效的商业秘密措施,而且把窃密与反窃密作为商业秘密战的核心。
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少市场竞争的磨炼,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商业情报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许多企业因失密、窃密而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因此而遭受灭顶之灾。有代表意义的“千年绝活景泰蓝生产技术”和“纸中之王──中国宣纸技术”被日本企业窃取,其损失难以估量。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际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形成,竞争突然激烈,中国企业才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意识到企业也存在着国家秘密。自1991年修改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将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予以确立和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中国企业才真正感觉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中国企业如果没有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那么,中国法律就不予保护。如何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已成为当今中国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就中国企业如何采取严密、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仍至国家秘密作一探讨。
一、当前窃取企业商业秘密手段之剖析
当前,窃取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既有国内企业的竞争对手或专业窃密人员,也有国外经济间谍或情报人员, “欢歌笑语”、“友好窃密”成为窃密的主要途径,其手段多种多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从形式上看,分成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主要有:
1、跳槽手段。利用跳槽侵犯商业秘密,其主要形式有:
(1)、跳槽者钻原企业未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空子,有意识地进行周密安排,“出嫁”带“嫁妆”,合法拿走商业秘密;
(2)、在原企业已采取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窃取,无故离开,跳槽到同行;
(3)、跳槽者将窃取的企业商业秘密出卖给跳入的企业,或作为个人技术股参股到新企业,坐收红利,甚至被“重金收买”;
(4)、跳槽者利用窃取的原企业的技术图纸、工艺决窍、工艺流程、配方、原料来源、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商业秘密,招收职员,自立门户,进行生产经营。
(5)、经过蓄谋的侵权人或跳槽者策划、实施,促成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甚至熟练操作雇员集体跳槽。(作者:未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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