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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鼓励机制

发布时间:2015-05-22 14:3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第一次见诸我国媒体是1973年。当时贸促会会长任建新先生率团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议,新华社发回来的报道中用了“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从学理上讲知识产权的说法不太准确,因为它的英文意思是智力劳动、智力创造,以及由此而享有某种财产权利。还有人称为“智慧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已经沿用多年,就约定俗成,继续用它。

  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智力活动成果,可以是作品、技术方案、商标,也可以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等。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列举了八项。

  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文件,就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中所说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地理标志的保护也非常重要,比如说新疆葡萄干、宁夏枸杞、景德镇瓷器等等,它总是与一些特定地理范围之内的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密切相关。此外,还有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即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这两份国际性文件对于知识产权的列举尽管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四类:第一类就是版权,第二类是专利权,第三类是商标权,第四类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与上述四种主要的权利相关,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构成。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一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这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与创新密切相关,只有创新才会有知识产权。但反过来说,有创新则不一定有知识产权。最近几年我经常讲的一句话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是海洋,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其中的几座孤岛。在现实生活中,每天都有很多人在创新,也有很多的创新成果,但是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仅仅是其中很小的一个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论是什么?至少在我看来是鼓励机制说。它不是天赋权利。不是说有创作就一定有权利,有创新就一定有权利。比如,两家企业、三家企业或者更多的企业,做出一个相同的技术发明,都去申请专利权,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只有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可以获得专利权,其他人不仅不能获得专利权,而且在使用自己研发出来的技术时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在知识产权法当中不存在公平正义之说。国家为了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为了鼓励技术创新,鼓励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去选择某些智力创新活动成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一定的权利,并且加以保护。这是国家运用的一种鼓励机制。

  知识产权法具有两个特点: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与社会现实生活密切相关。比如说专利法是保护技术发明的,而每一次技术发展和突破都会对专利法要不要保护带来挑战。可以说,技术的每一次新发展,都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挑战,知识产权制度再去作出相应的应战,法律制度也由此而不断向前发展。再如,大家经常说侵权行为不断更新,包括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是不断更新。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相应的司法,就应当作出应战,给出一个答案。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智力创新成果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的核心,是智力活动成果的创新与利用。对于这样一种智力活动成果提供保护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义务。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但是知识经济不等于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可依据一个美国的例子来说明。美国有一个版权产业的概念,具体是指与版权保护相关的产业,如图书出版,报刊杂志,录音制品,电影,计算机软件,实用艺术品等等。1996年美国版权产业的出口第一次超过汽车业、农业、飞机制造业,成为美国最大的出口部类。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版权产业所创造的价值,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到5%左右。这是版权方面的数字,至于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所创造的价值,一般认为要远远大于版权所创造的价值。(作者:,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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